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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武汉亨发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亨发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财保2号申请人武汉亨发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水安。被申请人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钟秀。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三友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2641.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亨发劳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三友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2641.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亨发劳务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