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夏大宝与宋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大宝,宋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360号���告:夏大宝,男,1974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爱民,男,1965年2月5日出生。原告夏大宝诉被告宋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行、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