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刑事附带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咸阳XX网络有限公司,张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刑初字第00434号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咸阳XX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咸阳XX网络有限公司董事。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蜀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咸阳XX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来到渭城区新兴北路的XX网吧,网吧的大门当时已上锁,张某甲敲门后,网吧管理员何某因发现张某甲喝多了酒,就拒绝开门,张某甲因此与何某发生口角,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网吧的玻璃门砸烂,进入网吧,在一楼将安装在墙角的摄像头毁坏,上二楼后,见陈某某正打电话,担心其报警,用刀从背后砍在陈某某的头部,随后又要求陈某某跪下,并用刀砍到吧台上,逼问刚才骂他的人是谁。管理员何某出言相劝时,张某甲用拳头打在何某的脸部。因发现陈某某跑下楼,张某甲要求网吧收银员王某把陈某某叫来,并用拳头打王某,用刀背敲打王某的手,后被告人张某甲准备离开网吧时,被民警制服并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称,2015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新兴北路XX网吧,不问青红皂白,也不认识,就从背后拿刀砍在原告人陈某某头部,致陈某某受伤。现要求被告人张某甲赔偿医疗费548元,误工费6933元等经济损失,共计7481元。陈某某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医疗费票据5张,共计548.46元。陈某某旋挖钻机设备操作证副证。3、收入证明,证实陈某某在私人老板名下干活,是旋挖钻机机手,已在本职位三年,月收入8000元,从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16日因头伤误工26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咸阳XX网络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来到渭城区新兴北路的XX网吧,网吧的大门当时已上锁,张某甲敲门后,网吧管理员何某因发现张某甲喝多了酒,就拒绝开门,张某甲因此与何某发生口角,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网吧的玻璃门砸烂,进入网吧,在一楼将安装在墙角的摄像头毁坏,上二楼后,见陈某某正打电话,担心其报警,用刀从背后砍在陈某某的头部,随后又要求陈某某跪下,并用刀砍到吧台上,逼问刚才骂他的人是谁。管理员何某出言相劝时,张某甲用拳头打在何某的脸部。因发现陈某某跑下楼,张某甲要求网吧收银员王某把陈某某叫来,并用拳头打王某,用刀背敲打王某的手,后被告人张某甲准备离开网吧时,被民警制服并抓获。被告人张某甲无端寻衅滋事,砸烂原告人玻璃门,并用手持凶器砍人,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甲赔偿损坏原告人网吧财物玻璃门1500元,摄像头600元,共计价值2100元。咸阳XX网络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咸阳市秦都区某某电子产品经销部收据1张,证实维修监控头费用600元。2、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建材经销部收款收据1张,证实维修网吧玻璃门费用1500元。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认为自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在此之前十多天,他在网吧上网时与网管说的不好,他就想教训这个网管,因他只有一个人,对方人多,拿刀就是给自己壮胆的。愿意给被害人及网吧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XX网吧,此时网吧大门已上锁,张某甲敲门后,网吧管理员何某因发现张某甲喝多了酒,就拒绝开门,张某甲因此与何某发生口角,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网吧的玻璃门砸烂,进入网吧,在一楼将安装在墙角的摄像头毁坏,上二楼后,见陈某某正打电话,担心其报警,用刀从背后砍在陈某某的头部,随后又要求陈某某跪下,并用刀砍到吧台上,逼问刚才骂他的人是谁。管理员何某出言相劝时,张某甲用拳头打在何某的脸部。因发现陈某某跑下楼,张某甲要求网吧收银员王某把陈某某叫来,并用拳头打王某,用刀背敲打王某的手,后被告人张某甲准备离开网吧时,被民警制服并抓获。另查明,在2015年9月21日凌晨网吧事件后,陈某某离开网吧到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就医,被临床诊断为:①头皮挫裂伤,②闭合性颅脑损伤。曾作急诊清创缝合术处理。建议①住院观察,②隔日换药,③不适随诊。当日支付医疗费548.46元,并因此误工休息26天。被告人张某甲为能进入网吧,砸烂玻璃门南扇,毁坏网吧摄像头,致使网吧维修该财物产生费用分别为1500元和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21日凌晨2点多,我在民院十字喝完酒到XX网吧上网,当时网吧大门锁着,我就敲门,下来一个网吧管理人员,见我喝酒了不给我开门还骂我,骂完就上楼了。我一气之下用刀把大门南扇玻璃门砸了,上楼后将楼道的摄像头用刀砸了。到二楼后,看到网管我就问他为啥不给我开门,网管没有说话,当时吧台有三四个人,我看见一个穿白短袖的小伙正在打电话,我以为他要叫人,就用刀从背后在他的头上砍了一刀,并让这个小伙给我跪下,他没有跪。我就问他刚才是谁在一楼骂我,他指着瘦网管说是他。我就在瘦网管脸上打了几拳,瘦网管就跑了,被砍的小伙也跑了。我就强行拉着胖网管,让他把瘦网管找回来,那个胖网管让我把刀收起来,我很生气,就用刀在吧台上砍了几下,在胖网管脸上打了几拳,用刀背敲他的手背,吓唬他。之后,我就带胖网管下楼去找瘦网管,刚下楼遇见警察,就被带到派出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0日19时许,我和朋友程某某在XX网吧二楼吧台看电影。凌晨2点多,我听见一楼有人砸门,有个穿白衣服的网管下楼去看,然后就听见一楼在吵架,我和程某某站在楼梯口看,有一个穿着深色卫衣、高1.7米左右、右手拿着一把刀的男子,用手把玻璃门砸得特别响,穿白衣服的网管站在旁边骂闹事的男子。我看砸门的男子好像喝醉了,就没管,又返回二楼。过了一分多钟,我就听到一楼玻璃大门被砸碎的声音,坐在我旁边的收银员王某把他电话给我让我报警,我就出了吧台,边往后走边报警,我刚报完警,想返回吧台,就感觉有人从后面用刀朝我的头上砍了一下,血就流出来了,我捂着头回身看到那个闹事的人拿着砸门时用的那把刀。他用刀指着我让我往吧台走,我走到吧台,他又让我跪下,我没跪。他就问我刚才是不是骂他了,我说没骂,指着穿白衣服的网管说是那个网管骂的,接着闹事男子就和那个网管说话,我趁砍我的人不注意,就跑出来网吧,躲在派出所门口的特警车那儿,之后,警察来了,我就去医院了。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凌晨2点20分左右,我正在XX网吧和另一名网管王某在上网,这时就听见楼下有个男子喊开门,我就下楼去看,我问他干啥,那个男子一看就是喝酒了直接开始骂我,骂的很难听,我就回骂了一句,没有给他开门就上楼站到楼梯口,紧跟着那个男子就把网吧一楼玻璃门砸坏冲上了网吧,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那个男子手拿着一把砍刀,在吧台右边的过道处啥话没说,上去就用刀砍在陈某某的头上,砍完后还在网吧里面问谁刚才不给他开门还骂他了,并把陈某某拉到7号机附近,让陈某某跪下,陈某某没有跪,那个男子一刀就砍到7号机的桌面上,差点把王某手指砍伤,接着又问谁骂他了,我就站出来让他有啥话好好说,那个男子用刀准备砍我,被我挡开了,刚挡开,那个男子又用左手朝我下巴打了一拳。还让我们几个网管跟他一块下去,最后收银员王某被他拉了下去,不一会儿,民警就来了。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凌晨约2点,我正在XX网吧和另一名网管何某在上网,这时就听见楼下有个男子喊开门,何某就下楼去看,然后听见刚才喊的人在楼下骂何某,为什么骂我不清楚,过了一会儿,何某上来了,说那个人喝多了没敢给开门。但那个男子一直在楼下骂,程某某就在网吧西边的窗口看了一下,那个男子当时拿出一把刀正在砸门,几下就把进门右手边的玻璃门砸烂,冲进了网吧,进到网吧后,我朋友陈某某正在吧台右边的过道打电话,那个男子不问啥上去就用刀在陈某某头上砍了一下,还让陈某某给他跪下,我一看这形势就赶紧让程某某把陈某某拉走了。然后那个男子又跑到网吧内7号电脑附近用拳头在何某脸上打了几拳,打完后,又把我拉到楼下,让我把程某某和陈某某叫回来,让他们不要报警,我说知道了,让他把刀收起来,他一听这话,上来用拳头在我左脸上打了几拳,还用刀背敲我。让我出去把我的朋友叫过来,我跑出去后,就赶紧报案,然后拉着陈某某就到民院医院看病去了。5、证人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凌晨,有人砸了网吧,用刀砍伤了人。具体情况我不知道,那天晚上我没在,但闹事造成了网吧一楼玻璃大门南扇的门被砸碎了,一楼正对着大门的摄像头被砸毁了,经询问维修人员,修好这些共需要2100元。6、现场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对2015年9月21日凌晨在XX网吧砸坏一层大门南扇玻璃门和摄像头,进入网吧砍伤网吧人员头部,将吧台桌子砍坏,后持刀殴打两名网管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对案发现场及毁坏的财物予以辨认。7、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被砸玻璃门、被砍伤吧台、砸毁摄像头的照片六张。8、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受伤照片两张。9、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陈某某临床诊断为:①头皮挫裂伤;②闭合性颅脑损伤。曾作处理:急诊清创缝合术。建议:①住院观察,②隔日换药,③不适随诊。10、侦破报告。11、情况说明,证实张某甲寻衅滋事一案中,张某甲所持刀具经侦查未能找到。12、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1980年6月30日,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13、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医疗费票据5张,共计548.46元。14、陈某某旋挖钻机设备操作证副证。15、收入证明,证实陈某某在私人老板名下干活,是旋挖钻机机手,已在本职位三年,月收入8000元,从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16日因头伤误工26天。16、咸阳市秦都区某某电子产品经销部收据1张,证实维修监控头费用600元。17、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建材经销部收款收据1张,证实维修网吧玻璃门费用1500元。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1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进入网吧殴打对象并非其辩解的与其有矛盾的特定人,而是某甲当庭辩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经查,张殴打未曾见过面的正在打电话的被害人,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对象特定的特点,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犯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网吧财物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医药费548.46元、误工费3528.27元,共计4076.73元;网吧玻璃南门损失1500元、摄像头损失600元,共计2100元。关于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误工费证明,因其无法证明其实际收入状况,故应按照人均在岗职工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076.73元。三、被告人张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咸阳XX网络有限公司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元。上述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晓娟代理审判员 韩丽珍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