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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重庆诚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诚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财保3号申请人重庆诚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三楼3006室。法定代表人张晓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刘运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诚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诚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诚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兴信用社的帐号为:88×××94上的存款1599683.37元予以冻结,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坝信用社的帐号为:88×××42上的存款13758.39元予以冻结,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德支行的帐号为:88×××45上的存款46608.62元予以冻结,在四川省宜宾市农行股份公司宜宾戎州分理处的帐号为:22×××46上的存款220983.66元予以冻结,在建行成都蜀西路支行的帐号为:51×××31上的存款150281.71元予以冻结,在建行中国建设银行大竹县支行的帐号为:51×××68上的存款161626.64元予以冻结,在建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茶店子支行的帐号为:51×××82上的存款277508.75元予以冻结,在建行中国建设银广元市分行营业部营业室的帐号为:51×××05上的存款1008273.7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