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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谭毅与母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毅,母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谭毅,男,生于1973年4月16日,重庆市人,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母广军,男,生于1967年11月3日,安县人,住绵阳市安县秀水镇。本院在执行谭毅申请执行母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母广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