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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延边雄风人参产业化基地有限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边雄风人参产业化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洪伟,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雄风人参产业化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49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3312元;3、申请执行费52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连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