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10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晗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晗,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1041-2号申请执行人张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张晗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秦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王鑫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张晗22000元及利息5280元。案件受理费448元,由王鑫承担。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104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