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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江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余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江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余荣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62号原告安康市江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长侠。被告余荣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江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江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称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康市江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明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