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02白庆清与曾冬林,深圳市音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庆清,深圳市音蓝科技有限公司,曾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049号原告白庆清,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塘洲镇上洲村白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4********。被告深圳市音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宝石东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9073948-8。法定代表人梁春水。被告曾冬林,男,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瑞金市万田乡麻地村铜盆岭下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关于原告白庆清与被告深圳市音蓝科技有限公司、曾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缴或者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应该由原告预交。原告逾期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孔 卫 新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壬 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