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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蒋兴辉与高仔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辉,高仔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628号原告蒋兴辉,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高仔法,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蒋兴辉与被告高仔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