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蒋兴辉与高仔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辉,高仔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628号原告蒋兴辉,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高仔法,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蒋兴辉与被告高仔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