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罗俊海与崔永军、刘志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海,崔永军,刘志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29号原告罗俊海,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崔永军,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被告刘志良,男,汉族,成年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罗俊海诉被告崔永军、刘志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俊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俊海负担。审判员 谢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