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文伟与王凤桐李文学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桐,李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异字第2号案外人李文伟,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申请执行人王凤桐,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新民市。被执行人李文学,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桐与被执行人李文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文学粮食直补款2600.00元,现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追回划款。本院受现后,依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案外人李文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且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文伟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贺良审 判 员 :李克代理审判员 :杨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