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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郑光燮与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之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光燮,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96号申请执行人郑光燮,男,朝鲜族。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郑光燮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之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光燮87972.82元并支付利息(自2008年9月起至偿还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199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减半收取999.5元,执行费1234.58元均由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郑光燮已于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主任薛文斌达成还款和解,且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主任薛文斌已经写了还款保证书。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郑光燮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2016)吉2401执96号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616号民调解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松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照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