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可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可拥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4号原告张红梅。被告可拥军。原告张红梅诉被告可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红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梅承担。代审判员 李勇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