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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可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可拥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4号原告张红梅。被告可拥军。原告张红梅诉被告可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红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梅承担。代审判员 李勇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