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2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岩万南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2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万南,男,1967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万南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代理检察员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万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经去某、番某、岩某某、四某4名吸毒人员指证被告人岩万南贩卖毒品,2015年8月28日5时许,勐海县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岩万南在其家中抓获,当场在其卧室床垫下查得2个黄色塑料瓶,内装冰毒片剂疑似物,经当面称量,净重6.6克,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其卧室内查获1支疑似自制火药枪,经鉴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检查笔录、尿液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万南主观明知,故意向多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6克,情节严重;同时,被告人岩万南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1支,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上,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贩卖毒品罪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岩万南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经去某、番某、岩某某、四某4名吸毒人员指证被告人岩万南贩卖毒品,2015年8月28日5时许,勐海县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岩万南在其家中抓获,当场在其卧室床垫下查得2个黄色塑料瓶,内装冰毒片剂疑似物,经当面称量,净重6.6克,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其卧室内查获1支疑似自制火药枪,经鉴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吸食毒品人员举报指证,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岩万南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实物的事实。2、户口证明、吸毒人员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尿液检测,证实岩万南身份的基本情况。证实其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被行政拘留的事实。证实其到案系在卧室当场抓获。证实在抓获现场卧室床垫下取获冰毒疑似物及包装物、自制火药枪疑似物1支的事实。证实经现场提取尿液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吗啡均阳性。3、毒品取样、称量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岩万南对在自己卧室床垫下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包装物进行辨认指认。经当面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6.6克,证实从中取样5粒送检的事实。证实被告人岩万南对在自己家卧室房房檐靠墙处查获的自制火药枪进行辨认、对查获位置进行辨认。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涉案疑似自制火药枪1支,现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包装物被依法扣押的事实。5、证人去某的证言,证实其以15元人民币1粒的价格向被告人岩万南购买麻黄素吸食的事实。证实去某系吸毒人员,于2015年3月10日经尿液检测,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于同日被行政处罚。2015年3月10日去某对包含被告人岩万南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证岩万南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证人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至8月,其以80元人民币的价格跟岩万南分2次购买8粒麻黄素吸食的事实。证实岩某某系吸毒人员,于2015年8月18日经尿液��测,甲基苯丙胺阳性,于同日被行政处罚。2015年8月18日去某对包含岩万南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证岩万南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证人番某的证言,证实其以2粒3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岩万南购买麻黄素吸食的事实。证实番某系吸毒人员,于2015年4月1日经尿液检测,甲基苯丙胺阳性,于同日被行政处罚。2015年4月1日去某对包含岩万南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证岩万南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证人四某的证言,证实其以1粒15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岩万南购买麻黄素吸食的事实。证实四某系吸毒人员,于2015年4月1日经尿液检测,甲基苯丙胺阳性,于同日被行政处罚。2015年4月1日四某对包含岩万南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证岩万南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公安干警在被告人岩万南的住处查获毒品和枪支的事实。10、西公(司)鉴(毒)字(2015)941号理化检验报告书、西公(司)鉴(痕)字(2015)938号枪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片剂;涉案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鉴定意见书结论已告知岩万南。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岩万南贩卖毒品现场勘查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万南违反国家毒品的管制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被当场查获6.6克,情节严重,被告人岩万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万南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枪支和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万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6克、自制火药枪一支,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大平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杨远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玉康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