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康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更199号罪犯康某。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迎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5日将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康某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康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康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浩峰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