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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徐勤,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54********,住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滨二村**幢***室。申请人徐勤要求宣告张青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被申请人张青梅由儿子徐欣慰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青梅,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滨二村20幢303室,系申请人徐勤妻子。申请人徐勤陈述,张青梅脑萎缩,为精神残疾,神智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由申请人照顾,故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青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徐勤为张青梅的监护人。经本院审查,张青梅与申请人徐勤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徐欣慰。2016年1月11日,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张青梅由于患有“混合性痴呆”,且目前病情严重,没有言语表达能力,不能正确作出真实意愿的表达,无法对客观事物进行完整的辨认,也无法行使相应的民事事务,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张青梅与申请人徐勤共同居住生活,由徐勤照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青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徐勤为张青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