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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博雅全鑫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天津博雅全鑫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园区20号硅谷动力新材料产业园A5栋3楼。法定代表人彭红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博雅全鑫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专业汽车产业园盘龙山路东侧低碳工业园规划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游峰,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