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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童小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