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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马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外号“谢别”,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美发店职员。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朱建青,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毛毕文,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包工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成某某,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县,汉族,中专文化,酒吧服务员。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自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舒敏担任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佳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成某某,以及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朱建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应吸毒人员欧阳某某(已行政处罚)的请求,经马某某、成某某两人共同商议后,由马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谢某某,要求从谢某某处购买价值300元的毒品,并在电话中按马某某、成某某商定的内容,要求谢某某交付300元毒品时分装成两个小包给付。被告人谢某某遂与“勇哥”(身份不详)联系,讲出了分包要求并在荷塘区合泰“鼎皇KTV”对面小巷完成毒品交易。被告人谢某某拿到毒品后,从其中一个包装袋中取出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供自己吸食,将剩余的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和约0.7克的甲基苯丙胺在荷塘区凯德医院住院部附近卖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拿到毒品后,将其中的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欧阳某某,而剩余的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由马某某截下并交给成某某用于吸食。2015年10月16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株洲市荷塘区601医院大门左侧巷口处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并从身上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半粒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经称重,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重0.0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重0.73克。后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谢某某身上搜出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5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所开的荷塘区富华商业广场新城公寓2519房间内,由余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余某某、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所开的荷塘区富华商业广场新城公寓2321房间内,由成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成某某、余某某、邵某某(已行政处罚)及一名女子(身份不详)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某。该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成某某均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依法判处。上述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成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及称量照片、电话记录照片、指认毒品交易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吸食毒品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欧阳某某、邵某某的证言、证人欧阳某某对贩卖毒品的马某某、成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成某某、马某某对购买毒品的欧阳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某对购买毒品的马某某的辨认笔录、《株洲新城短期公寓登记薄》、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成某某及证人欧阳某某、邵某某的《尿检报告》、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成某某均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成立。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成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自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 敏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