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洪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洪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67号原告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谭雪,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洪生,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新城街孙台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洪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野审 判 员 佟 伟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