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丁红霞与汪玉霞、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红霞,汪玉霞,殷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86号原告:丁红霞,女,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汪玉霞,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护士,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殷勤,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丁红霞与被告汪玉霞、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丁红霞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1月21日,丁红霞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红霞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红霞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