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6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任大鹏诉被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大鹏,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6779号原告任大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镜湖社区(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子恒,董事长。原告任大鹏诉被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大鹏的委托代理人高宝民,被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子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大鹏诉称:被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通过投标方式获得出租车客运经营权,2007年,原告辽NT53**号出租车挂靠该公司从事营运业务,并签订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第七条明确规定“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车辆所有权。”并且在承包期内,原告车辆更新,所需购车款均为原告自行缴纳。2015年7月27日,建平县运输管理所下发建运管(2015)1号文件决定收回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出租车道路经营权,使得原告无法再与被告挂靠经营,现原告根据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依法确认该出租车产权归原告所有,以便原告恢复营运,谋得生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辽NT53**号出租车��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的出租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经营权(包括行驶证、营运证、号牌、门贴、顶灯、计价器)应该归中原公司所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被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告任大鹏分别签订了1份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该份合同书约定的部分内容均为“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乙方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甲方对乙方车辆的8年经营期限内,即从2007年3月至2015年3月(以行驶证日期为准)。经营范围为道路出租客运。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代收代缴各种税费,代收代办保险,代收代办各种证照、年检和技术检测二维企业的各种收费等事项(费用由乙方支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及运输纠纷,办理需要甲方出面办理的相关事宜。第六条、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实行自主经营,单车核算,自负盈亏。经营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车辆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劳动用工权。按国家规定营运到期甲方有权按主管部门规定报废价格收回车辆。第九条、乙方车辆及相关营运手续在使用过程中,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均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自负补办的一切费用。第十条、在承包经营期间,实行先交规费后经营的规定,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至30日自行向甲方缴纳下月管理费及地税、工商费、营业税、养路费和服务管理费。2008年4月1日前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300元管理费。其他费用代收代缴,2008年4月1日起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费400元整,其他费用代收代缴。以后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规费。如逾期甲方收取滞纳金每日100元(按实际欠交天数计算)。超过15天拒付各种规费,甲方有权扣押车辆,待完清规费后方可营运。如超过一个月,本协议自行终止。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名称经营。第十八条、乙方承包经营期间要严格执行出租车统一标准,内容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服务证、顶灯、计价器、车门徽编号、标志等,出租车对外宣传打广告,由甲方统一办理,其收益公司所有。”上述合同所涉及的出租车车牌号分别为辽NT53**。原告总计向被告交付购车款7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建平县建运管(2015)1号决定书欲证明的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告任大鹏与被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签订的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七条约定车辆的所有权由属于乙方的原告享有,且被告在答辩中也认可原告所主张的出租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故对原告关于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辽NT53**号出租车产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辽NT53**出租车的所有权归原告任大鹏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