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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桂田与被执行人史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桂田,史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毕桂田,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史辉,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涿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