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5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吴灿阳、雷树木、吴灿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吴灿月,雷树木,吴灿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94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良、陈莉,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灿月,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雷树木,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灿阳,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吴灿阳、雷树木、吴灿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三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