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吴灿阳、雷树木、吴灿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吴灿月,雷树木,吴灿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94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良、陈莉,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灿月,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雷树木,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灿阳,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吴灿阳、雷树木、吴灿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三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