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勤儿与杨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勤儿,杨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8号原告:胡勤儿。委托代理人:单建光,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责人:陈可杰。委托代理人:王少峰,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勤儿诉被告杨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勤儿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勤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勤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5元,减半收取计1672.5元,由原告胡勤儿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竞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