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春晖与陈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晖,陈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37号原告杨春晖,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麻城市。被告陈材,男,汉族,1993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石门县。上列原告杨春晖诉被告陈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人民币4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杨春晖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孟祥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