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小凤、蒋艳艳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小凤,蒋艳艳,蒋宏章,蒋彬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凤。委托代理人文长青,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艳艳。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旭红,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宏章。委托代理人陈月娇,系蒋宏章之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友君,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彬。上诉人唐小凤、蒋艳艳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08日收到上诉案卷,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振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冬平、李飞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唐小凤及其的委托代理人文长青,上诉人蒋艳艳及其与唐小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旭红,被上诉人蒋宏章的委托代理人陈月娇、唐友君,被上诉人蒋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郑冬平审 判 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