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032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谷某某掩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0321刑初14号公诉机关马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生,云南省马龙县人,中专文化,农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马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马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经马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马龙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杜春彦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谷某某经高某某介绍后在昆明市一路边低价购买一辆无手续的云AFC7**的银白色长安欧诺牌微型车。经查,该微型车为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638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谷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范围内判处刑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和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谷某某经人介绍在昆明一路边以8000元的价钱购买一辆无有效车辆来历凭证的长安欧诺牌微型车归自己使用。经查,被告人谷某某所购车辆为盗抢车辆。经马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638元。另查明,1、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2、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案件的来源。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谷某某到案情况。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谷某某、梅某某的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谷某某购买机动车的事实。4、马龙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马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相互印证证明涉案车辆的价值以及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的事实。5、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车辆并已发还被害人的事实。另有被告人户口证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格证,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盗抢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证据在卷证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未在正规车辆交易市场以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值,从他人处购买长安欧诺牌微型车一辆,在购车时被告人谷某某明知所购车辆没有有效的车辆来历凭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谷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雄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