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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京冠物资有限公司与王权业、高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京冠物资有限公司,王权业,高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京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法定代表人吴定琼,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权业,男。被执行人高文龙,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京冠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权业;高文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京冠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权业;高文龙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45927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峰信用社账号为26×××88内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慰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