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初字第37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郑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