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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初字第37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郑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