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朱某某、耿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温某某、王某乙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温某某,王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某,绰号“四瞎得”,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8日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监视居住。现住原籍。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濮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绰号“七帮”,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赌博于2012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监视居住。现住原籍。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监视居住。现住原籍。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4日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耿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温某某、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濮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一审卷宗材料,讯问了上诉人耿某某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耿某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某某撤回上诉。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欣欣代理审判员 于明杰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