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柳州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南宁东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东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540号原告柳州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3-6号麻村时代广场15层B区。负责人廖国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惠英,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锦珍,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宁东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人民东路210号福来阁。法定代表人郑良,总经理。原告柳州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南宁东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州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柳州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南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98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以退回。审判员 钟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