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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慈执民字第6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6258-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月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巨青,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2015)甬慈商初字第64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受偿44914元,现被执行人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4739.16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2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