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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137至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海南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昌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昌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37至140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昌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帽,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东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南昌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933、1934、1935、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水仙路XX号海口·达嘉豪园2号商住楼X幢XXX房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南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水仙路XX号海口·达嘉豪园2号商住楼X幢XXX房(产权证号:HK352XXX**)。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