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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罪犯林玉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玉胜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18号罪犯林玉胜,男,1955年3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浑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玉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白山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林玉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8年4月28日因盗伐林木、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判认定,2012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四道岔村五社被告人林玉胜家中仓房内搜查出林玉胜非法持有的枪支二支,并当场予以扣押。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玉胜持有的二支单筒猎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被告人林玉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林玉胜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参加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4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林玉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玉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