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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联战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联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11号罪犯崔联战(别名:崔联华、华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济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联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与前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鲁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崔联战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联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减为有期徒刑以来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崔联战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漏罪加刑,且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崔联战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是该犯系漏罪加刑,且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联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9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