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南通凯迪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凯迪自动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061-1号原告南通凯迪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卫峰,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区鸭绿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包晓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琴,系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凯迪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凯迪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凯迪自动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凯迪自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33元,由原告南通凯迪自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冒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