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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叶春红与黄光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红,黄光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19号原告,叶春红,男性,汉族。被告,黄光菊,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叶春红与黄光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春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春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倍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