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壶关县新世纪养殖有限公司与壶关县常平开发区小逢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壶关县新世纪养殖有限公司,壶关县常平开发区小逢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壶关县新世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常平开发区小逢善村。法定代表人张召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红,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系张召喜儿子。被告壶关县常平开发区小逢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壶关县常平开发区小逢善村。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壶关县新世纪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壶关县常平开发区小逢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壶关县新世纪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60元(缓交),减半收取17380元,由原告壶关县新世纪养殖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马建设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