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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福利、张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福利,张海军,王桂红,吴星,陈振峰,沈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624-1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理事长被告肖福利,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莘县。被告张海军,女,1969年7月1日出生,住莘县。被告王桂红,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莘县。被告吴星,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住莘县。被告陈振峰,女,1980年3月9日出生,住莘县。被告沈永军,男,1984年8月9日出生,住阳谷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福利、张海军、王桂红、吴星、陈振峰、沈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肖福利、张海军、王桂红、吴星、陈振峰、沈永军的银行存款、工资、房产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肖福利、张海军、王桂红、吴星、陈振峰、沈永军的银行存款、工资、房产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数额、期限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需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