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冯之茵与吕井伦、王新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之茵,吕井伦,王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冯之茵,女。被执行人:吕井伦,男。被执行人:王新荣,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井伦、王新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井伦、王新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爱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