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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文保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86号罪犯林文保,男,1995年6月11日生,汉,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文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文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林文保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文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文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林文保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