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江苏宇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三立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宇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漳州市三立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汤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378号原告江苏宇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经济开发区南机场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7321306-7。法定代表人许国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乃红,女。被告漳州市三立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兴达楼B楼301-304室,组织机构代码:56732766-1。法定代表人王毅德。被告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嵩屿南二路99号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205156512563Q。法定代表人王毅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江辉、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志鹏,男,40岁,住漳州市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宇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三立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汤志鹏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宇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诉讼各方有通过庭外和解可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宇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405元,减半收取3702.5元,由原告江苏宇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亚生人民陪审员 简少雄人民陪审员 郭跃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吴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