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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周海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05号罪犯周海涛,男,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抚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海涛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周海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1月16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2年3月16日22时许,周海涛、尤凤祥、刘相字窜至抚松县松江街参花小区抢劫贾宝红女式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6000余元。2011年11月25日21时许,周海涛、尤凤祥、王希成窜至抚松县松江河镇馨园小区81栋楼下抢劫王丽香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00余元。2011年11月27日22时许,周海涛、尤凤祥、刘鑫窜至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林65栋楼二单元门口处,抢劫柳杰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0余元。2011年12月20日凌晨,周海涛、尤凤祥、刘鑫、孙圣明窜至抚松县松江河镇迎宾小区抢夺王淑艳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2011年11月16日17时许,周海涛、尤凤祥窜至抚松县松江河镇红旗街佛堂门前的道上,抢夺姜烨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7.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0.6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周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海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