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雷学刚与曾小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学刚,曾小军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643号原告:雷学刚,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小军,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学刚诉被告曾小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学刚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学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小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学刚撤回对被告曾小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北川人民陪审员 徐洪元人民陪审员 胡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