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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雷学刚与曾小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学刚,曾小军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643号原告:雷学刚,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小军,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学刚诉被告曾小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学刚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学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小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学刚撤回对被告曾小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北川人民陪审员  徐洪元人民陪审员  胡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