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溢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104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溢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广州市溢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黎容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波,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王耀球。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陈伟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溢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溢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依法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广州市溢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欣欣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傲情李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