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金有与景付文、张淑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有,景付文,张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有,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景付文,男,5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张淑芬,女,4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金有与被执行人景付文、张淑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人郭金有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晓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