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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海与被告王聪、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公司、乾安县万祥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海,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公司,乾安县万祥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王炳明,王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李文海,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峰。委托代理人:刘洪志,松原市司法局安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公司,组织机构的艾玛:70252295-4。法定代表人:刘福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42XXXX。法定代表人:孙铁成,经理。被告:乾安县万祥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东方一号小区对过,组织机构代码:68698XXXX。法定代表人:孙洪健,经理。被告:王炳明,乾安县人。被告:王聪,男1990年2月1日出生,大安市人。原告李文海与被告王聪、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王丙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公司)、乾安县万祥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峰、刘洪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聪、太平洋保险公司、王丙明、安华保险公司、万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海诉称:2015年8月21日上午,我乘坐王炳明驾驶的万祥公司所有的号公交车在乾安县丰泽学校门前,与王聪驾驶的号轻型货车相撞,致我头部外伤及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14天好转出院,经乾安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聪负主要责任,王炳明负次要责任,我无责任。住院期间万祥公司未支付医疗费用。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给付我医疗费7201.32元。误工费14天98.20元/天=1374.80元,护理费:一级护理4天124.08元/天2人=922.64元、二级护理10天124.08元/天1人=1240.8元,伙食补助费14天100元/天=1400元,合计12209.56元。被告:王聪、太平洋保险公司、王丙明、安华保险公司、万祥公司未到庭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李文海乘坐王炳明驾驶的万祥公司所有的号公交车在乾安县丰泽学校门前,与王聪驾驶的号轻型货车相撞,致李文海受伤,在乾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药费人民币7201.32元。此事经乾安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王聪负主要责任,王炳明负次要责任,李文海无责任。李文海系农业户口。庭审中,李文海撤回对王聪、太平洋保险公司、王丙明、安华保险公司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万祥公司给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1863.2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7201.32元,误工费13天98.20元/天=1276.60元,护理费:一级护理3天124.08元/天2人=744.48元、二级护理10天124.08元/天1人=1240.8元,伙食补助费13天100元/天=13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证据:乾公交认字[2015]第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住院诊断书;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患者汇总单;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号车辆车籍信息档案。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其有权请求赔偿。李文海乘坐万祥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受伤,系客运合同关系,万祥公司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李文海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万祥公司应承担李文海的全部赔偿责任,因该赔偿系因交通事故引起,故万祥公司在赔偿李文海后有权向对方车辆,即王聪驾驶的号轻型货车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万祥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文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1763.2元(其中包括医疗费7201.32元,误工费13天98.20元/天=1276.6元,护理费:一级护理3天124.08元/天2人=744.48元、二级护理10天124.08元/天1人=1240.8元,伙食补助费13天100元/天=13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万祥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慧人民陪审员  高荪蕊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