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邹荣水、张桂芹等与孙大伟、颜爱利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荣水,张桂芹,李慧,邹俊怡,孙大伟,颜爱利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财保5号申请人:邹荣水,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张桂芹,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李慧,女,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邹俊怡,男,201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理人:李慧,女,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系邹俊怡母亲。上述四位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松,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大伟,男,1983年6月22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申请人:颜爱利,男,1965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申请人邹荣水、张桂芹、李慧、邹俊怡与被申请人孙大伟、颜爱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颜爱利所有的皖F×××××号重型自卸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20000元现金担保,张丹凤为邹荣水、张桂芹、李慧、邹俊怡提供了皖C×××××号宝马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颜爱利所有的皖F×××××号重型自卸车予以查封扣押;二、对张丹凤的皖C×××××号宝马轿车予以查封;三、查封、扣押车辆的期限为二年(从查封、扣押之日起算)。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陈海燕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